吉玛人( dhimmīs),“吉玛”(al-Dhimmah)一词,阿拉伯语含“保证”、“契约”之意;“吉玛人”意为“受契约保护的人”、“受伊斯兰保护的人”,指居住在阿拉伯人占领的“新领土”上,与阿拉伯人订立了“和平契约”的犹太教徒、基督教徒、萨比教徒(即所谓“圣约翰派的基督教徒”)和波斯的祅教徒等。在四大哈里发时期(632~661),根据契约,吉玛人有缴纳人丁税(吉兹亚)的义务;吉玛人的城市、住宅、生命、财产、教堂受到保护,他们享受宗教信仰自由,免服兵役,自己管理诉讼,不受伊斯兰法庭的约束。但在倭马亚王朝时期(661~750),吉玛人备受歧视。基督教会财产一度被没收,牧师、僧侣亦须缴纳人丁税,导致吉玛人的不满,在埃及地区曾引起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