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5日,余姚的孙先生在市区某百货店内购买了4瓶某品牌的葡萄酒,花费580元。几天后,孙先生在网上看到一篇介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帖子,发现卫生部曾就葡萄酒标签中二氧化硫标示问题做了特别规定,规定注明在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为此,孙先生翻出家中尚未饮用的3瓶葡萄酒,发现酒瓶原料一栏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却没有具体含量。孙先生认为百货店所售葡萄酒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9月21日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某百货店退货并给予10倍的赔偿。
近日,余姚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百货店退货,但驳回了孙先生提出的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孙先生不服向宁波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宁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若葡萄酒不符合安全标准,孙先生提出的10倍赔偿金应予支持。
但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一般不应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问题。本案中,葡萄酒中所添加的二氧化硫,是一种常用防腐剂,被广泛应用在葡萄酒酿造和大多数食品制造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使用和用量的规定,葡萄酒中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最大使用量为0.25g/l。经检测,本案中涉案酒品二氧化硫含量均未超过0.25g/l,是符合国家标准的。
但是,虽然二氧化硫被允许使用在葡萄酒等食品中,但法律也严格要求在葡萄酒的标签中予以注明,正如孙先生了解到的,法律规定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对于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因此,被告百货店所售葡萄酒的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的规定,应予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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