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显示,近年来,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呈现出增长态势,2013年至2015年11月,石家庄市法院共受理相关犯罪案件218件325人,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3种罪名。
在已判决的案件中,从犯罪特点来看,制售假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从犯罪主体上来看,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多为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式共同犯罪居多,被查处的被告人均为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小贩,甚至存在一家3口均参与犯罪的现象。
危害食品安全案罪名集中
在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内,与被告人厨师卢某使用“亚硝酸钠”加工炖大骨进行销售。经监测,大骨汤和制作出的大骨中“亚硝酸钠”含量分别为98毫克每千克和70毫克每千克,严重超标。2015年11月,平山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胡某、卢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以来,在石家庄市法院审理的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有37件,占总案件数的16.9%,被告人7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23.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95件,占总案件数的43.6%,被告人12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7.2%,是数量最多的两类案件。
2014年12月至2014年12月,李某非法收购、捡拾病死猪,在家中加工病死猪肉,仅案发时就被查获死猪71头,加工后的白条肉117片,共计5.8吨。经鉴定,被查获的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2015年5月,石家庄新乐市人民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石家庄市中院发布的司法审查报告显示,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多发生于熟食中添加添加剂、双氧水甲醛浸泡鸡爪或海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此三类案件共160件,占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总数的90.4%。
假药销售呈网络化趋势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等3人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进“风湿康胶囊”“咳喘灵胶囊”等药品,销售共计120余瓶。经鉴定,上述药品系假药。2015年12月,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0个月到有期徒刑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
石家庄市中院在诸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许多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联盟,有的已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手段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假药销售呈现从实体销售向网络化销售蔓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