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尔简介
贝克尔(Howard Becker ;1899~1960),美国社会学家。
生于纽约。
1922年入西北大学学习。
后去德国求学,先后师从L.von维泽和M.舍勒。
1930年在芝加哥大学R.E.帕克教授的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并获博士学位。
1937年执教于威斯康星大学。
主要著作有:《社会思想从经验知识到科学》(1938,与H.E.巴恩斯合著)、《当代社会学思想》(1940,与巴恩斯和F.B.贝克尔合编)、《婚姻与家庭》(1942,与R.希尔合著)、《德国青年:束缚还是自由》(1946)、《从价值观点到社会解释》(1950)、《延续和变化中的现代社会学思想》(1957,与A.鲍斯科夫合编)等。
贝克尔认为,价值判断决定人类行动的目的和手段,从而决定民俗、习惯、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因此,价值观念的研究应是社会学的核心。
贝克尔受M.韦伯的影响,将人类行动划分为4种类型:①使用任何手段达到任何目的的“便利型理性”行动;②由目的的性质规定手段的选择范围的“制约型理性”行动;③以手段取代目的的“传统型非理性”行动;④手段和目的不加区分的“情感型非理性”行动。
贝克尔认为,人类行动都发生在一定的社会文化之中。
根据其中占主导地位的行动类型,社会可划分为“神圣的”和“世俗的”两大类。
“神圣的”社会以“传统型非理性”行动和“制约型理性”行动为主导类型,表现为不能或不愿接受新事物。
它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民俗的”和“规定的”两种子类型。
“世俗的”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便利型理性”行动和“情感型非理性”行动,其突出特征是易于接受变化和新事物。
“世俗的”社会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有原则的”和“无规范的”两种子类型。
贝克尔认为,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纯粹形态”,类型概念只是认识世界的无数可能方法之一;但这种通过“文化个案研究”建构概念类型的“建构类型学”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应该推广到一切社会学研究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