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简介
霍布斯(汉语拼音:Huobusi;英语:Hobbes, Thomas;1588-04-05~1679-12-04),英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生于英国威尔特郡苇斯特波特一个牧师家庭,卒于哈德威克。14岁进牛津大学学习,1608年受聘为大贵族的家庭教师。1610~1637年,霍布斯先后3次陪同他的学生访问欧洲大陆,在意大利结识了物理学家、天文学家伽利略。1621~1626年期间,与英国哲学家F.培根交往甚密。1640年,在英国内战爆发前夕,霍布斯流亡法国。在巴黎,他批评了法国哲学家R.笛卡儿的二元论和天赋观念论。在反驳笛卡儿哲学的论战中,霍布斯和法国哲学家P.伽森狄成为同盟者,结为好友。1646年,霍布斯受聘为流亡法国的英国王子(后来的查理二世国王)的数学教师。1651年返回O.克伦威尔统治下的英国。同年在伦敦发表了名著《利维坦》,系统阐述了关于专制主义的国家学说,适应了克伦威尔统治的需要。1655、1658年,霍布斯相继发表了《论物体》和《论人》,实现了他运用机械力学的观点和几何学的方法构造一个包括论物体、论人和论国家三部分的哲学体系的愿望。霍布斯回国后,同布朗霍尔主教展开了关于自由和必然问题的论战,批评了意志自由论,而后又和牛津大学的教授们进行了关于数学问题长达20年之久的争论。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霍布斯一方面受到他的学生——国王查理二世的礼遇,同时又遭到教会和贵族方面的攻击和迫害。他的著作还有《论公民》、《论社会》、《对笛卡儿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
论物体 “物体”是霍布斯哲学体系的基本范畴。在《论物体》中,霍布斯指出,“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延”。他认为宇宙是物体的总和,它的每一部分都是具有长、宽、高的有形物体;经院哲学所谓的“无形体的实体”,如同说“圆的方形”一样荒谬。笛卡儿的二元论也是错误的。因为从事思想的东西必定是有形体的东西,绝不能把思想同进行思想的物体分开。如果说“上帝”是无形体的,那它就是不可知的,哲学应当排除神学。霍布斯从机械唯物主义一元论出发批评了二元论、唯心论和神学。17、18世纪在欧洲,“霍布斯主义”和无神论几乎成了同义词。
按照霍布斯的观点,运动是一切事物的最一般的原因,一切变化都在于运动。动者恒动,静者恒静。运动就是物体“不断地放弃一个位置,又取得另一个位置”。他运用17世纪力学中将一切事物均用机械运动的原理加以解释的方法,把运动仅仅归结为机械运动形式。
霍布斯认为,哲学是关于物体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的科学。整个世界就是原因与结果必然联系的链条。一切均受因果性的制约。既然一切事物都是有原因的,那么一切事物就都是必然地发生的。人们通常把那些还没有知道其发生原因的东西称作偶然。事实上,一切所谓偶然发生的东西都有其必然的原因,不存在什么偶然的东西。霍布斯的因果学说是机械决定论。
论人 霍布斯力图运用他的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来解释人。在他看来,人和自然并无本质的区别。人似钟表,心脏即发条,神经乃游丝,关节似齿轮,生命不过是肢体各部分的和谐运动。
霍布斯继承了培根的经验主义路线,认为“我们所有的一切知识都是从感觉获得的”,不存在什么天赋观念。人们通过感觉获得关于对象的性质的种种知识,但感觉只是人们认识物体性质的方式。不要以为物体的性质就如同感觉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存在于物体里。他指出,颜色并不存在于对象之中,而只是对象的某种运动作用于我们感官的结果。他在这里看到了感觉这种主观认识形式同客观事物性质之间的差别。揭示了感觉的主观性、相对性,但他有时又陷入另一极端,把感觉看作是纯粹主观的心理状态、原始的“幻影”,偏离了反映论。
霍布斯是英国唯名论传统的继承者。在《利维坦》中,他指出,“世界上没有共相,而只有名称,因为,被命名的事物,每一个都是个别的,单独的”。普遍名称只是指示人们了解同类事物中每个个别事物,帮助人们记忆的记号。真理在于名词的正确使用和排列。
霍布斯把机械论贯彻于认识论的研究。他认为,知识发端于感觉和想象,但探明事物的原因则是推理的工作。所谓推理实际上就是观念的加或减的计算,或者是把一些观念加在一起组合成一个新的观念,或者是从一个观念中减去其中包含的另一些观念,把它们分离出来。在推理活动中确实包含了大量的机械运算的内容,这方面的推理活动可以为计算机器所代替;但是,他把人类的理性活动统统归结为机械性的活动,这就忽略了它的社会性和能动的创造性的本质。
霍布斯还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认为人的本性就是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和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乃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他把那种尚无公共权力压服一切、人们完全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的状态称作“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力图实现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于是彼此争夺不已,从而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然而,要求自我保存和对死亡恐惧的本能,必然使人产生摆脱普遍战争状态,追求和平的意念。于是,理性便出来教导人们,不能单凭自己的情欲去生活;应当接受那些大家必须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规则或公约,即所谓“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性颁布的道德律令,第一条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为了和平,人们必须放弃力图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承认他人具有和自己同样多的自由。霍布斯竭力摆脱神学,企图从人的情欲和理性中寻找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从人的理性中引出道德原则。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反封建的积极意义。
论国家 国家学说是霍布斯哲学的中心课题。在他看来,国家是一种人工物体,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主权为灵魂,官吏为骨骼,财富为体力,赏罚为神经,民和为健康,民怨为疾病,内乱为死亡。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只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公共权力,它就不能贯彻执行。为了使“自然法”得到切实的遵守,人们便订立契约,把他们的自然权利(除“自我保存”这一点)转让、交付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这就是“国家”。国家凭借被赋予的最高权力,按照“自然法”制定国家法律,强迫人们遵守,以保证国内和平,抵御外敌。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说的特色在于他用这种学说论证专制主义的合理性。他认为,统治者并非缔约的一方,因此它不受契约的限制,也无所谓违约的问题,其一切行为均是正义的;统治权绝对不可分割,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财政等权力均应集中于统治者手中,权分则国分,国分则内乱必起;政权和教权必须统一,教会只有得到统治者的批准才能成立,信徒必须服从本国的元首,信仰本国法律所允许的教义。更为重要的是,人民一旦交出了权力,便永远不得收回。统治权一经契约建立,便永远不可转让。图谋废除君主,转让统治权,就是破坏契约,必受惩罚。不过,霍布斯并没有把这个思想贯彻到底。这是因为庇护他的克伦威尔政权正是通过推翻斯图亚特王朝而建立起来的。因此,他不得不对他的统治权不可转让论作某些修正,说臣民服从统治者的义务依赖于统治者能够保护他们的安全这一前提,如果统治者一旦不能尽到这个职责时,臣民就可以解除服从原统治者的义务,寻求新的保护者。霍布斯的专制主义理论具有明显的反民主性质。不过,他摒弃君权神授论,坚持用人的眼光观察国家,这在当时具有反封建的意义。
霍布斯是欧洲近代哲学史上的第一个机械唯物主义者。他的机械唯物论和无神论在18世纪的法国得到了发展。他的人性论和社会契约论对后来欧洲社会政治学说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
伦理思想 霍布斯的伦理思想与他关于人、国家的观点是一致的。他运用形而上学机械论的方法分析社会和人,把人看作是自然的产物,把外物作用感官产生的苦乐感觉作为道德的来源,认为凡有利于生命运动、产生快乐的是善,不利于生命运动、产生痛苦的就是恶。
霍布斯提出,在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追逐私利的平等的自然权利,必然导致互相为敌,互相残杀。为了安全和共同生存,每个人必须放弃一部分权利,把它交给国家,并订立契约,用自然法约束自己。一旦人们订立契约进入社会状态以后,就产生法律和道德。道德由自然法规定,自然法是理性的普遍规则,它规定人要自爱自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把判断道德的根本标准归之于国家法律,强调君主的绝对人格和法律的绝对权威。霍布斯的伦理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封建制度的批判和否定,反映了英国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残酷竞争状况,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剥削的强烈愿望,也表现了对封建贵族的妥协。霍布斯的伦理思想为后来英国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奠定了基础,对B.斯宾诺莎和C.-A.爱尔维修等人的伦理思想产生过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