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海禁政策自洪武年间开始到明末海禁的废弛经历了一个多变的过程。从明初严厉的海禁政策,永乐年间海禁的松弛,永乐后海禁政策的再强化,嘉靖年间的海禁政策高度强化,隆庆开放和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明末海禁的废弛。这些政策对明朝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洪武年间,朱元璋为防沿海军阀余党与海盗滋扰,下令实施海禁。早期海禁的主要对象是商业,禁止中国人赴海外经商,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此令于永乐年间伴随郑和航海曾告取消,但嘉靖年间海贼倭寇猖獗,不得已又一度恢复。隆庆年间明政府调整政策,允许民间赴海外通商,史称“隆庆开关”。海禁的解除为中外贸易与交流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局面。
明初海禁:
明太祖下令“寸板不许下海”,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政策。洪武三年,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
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民间反抗: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
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
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斗争的手段,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国军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
走私泛起:
在严厉海禁的政策下,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被视为非法行经,被迫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即被迫转入走私和武装走私,并出现了一些大的海上武装走私集团。嘉靖年间,最大的武装走私集团头目王直,成为众多走私集团的公认首领,“三十六岛之夷,皆听指挥”,拥众数十万,先称“靖海王”,后称“徽王”,甚至“南面称孤”。
明王朝对这些武装走私集团进行军事打击,走私集团则团结起来并连结利用日本倭寇进行对抗,从而造成嘉靖四十多年间旷日持久的所谓“倭寇之乱”。倭寇之乱实际上是严禁民间海外贸易政策的必然结果,具有禁止与反禁止斗争的性质。倭寇之乱屡打不绝,甚至越打击反而越剧烈,使明王朝消耗了大量兵力物力,疲于应付,成了心头大患。
这一时期严厉禁止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落后性,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广大人民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人民的利益,给明朝社会经济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阻碍了正常的中外经济文化交流。
明朝的海禁,真的禁住明朝的海外贸易了么?
一、欧洲的“大航海”,是其得以兴盛起来的重要的时代背景;
十五世纪中叶,奥斯曼帝国在扼守着“陆上丝绸之路”要道上的崛起,严重阻碍了传统的东西方间的贸易,催生出了自十五世纪末,到十六世纪初的欧洲的地理大发现,而这一历史时期,则被称之为大航海时代。欧洲的大航海,自然不是我们今天所要谈论的主题,也就毋须絮言展开,事实上葡萄牙人首先于十六世纪初叶,渐次来到东亚,并向明廷提出通商贸易的要求,则是与其不无关联的。当他们遭到明廷的拒绝后,滞留在中国南方沿海岛屿,并主动与中国的民间商人,在私下里进行商品贸易,又无疑进一步促使了,大明中叶以后,海外走私贸易的繁荣。只是在明初的时候,这一影响于大明朝的私人海外走私贸易的发生,关系似乎并不是很大。
二、宋元海上“丝路”的发展,使海上贸易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趋势;
明代的私人海外走私贸易的发生,是有其必然性的。正如我们于上文中刚刚提到的,奥斯曼帝国的崛起,对“陆上丝路”的阻碍,催生了其后的地理大发现一样,明朝的“海禁”政策,也必然要迫使宋元以来,异常繁荣的“海上丝路”上的国际贸易,由明到暗,转化为走私贸易。因为宋元时候“海上丝路”的异常繁荣,已经致使中国的经济结构,于悄然之间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这一趋势,已经是无法逆转的了。
在两宋的三百一十九年间,朝廷对于商业的重视程度,似乎也并不亚于今天。据《宋史·食货志》的记载称,“天圣以来,国用浸广,有请算缗钱以助经费者。仁宗曰:‘货泉之利,欲流天下通有无,何可算也?’”足可见,朝廷对贸易的重视程度了。而两宋时期,居于世界翘楚地位的船舶制造业,就更使得其海上贸易的繁荣如虎添翼了。
如《梁梦录·卷十二·江海船舰》所载:“浙江乃通江渡海之津道,且如海商之舰,大小不等,大者五千料,可载五六百人;中等二千料至一千料,亦可载二三百人;余者谓之“钻风”,大小八橹或六橹,每船可载百余人。”也就是说,两宋时候的造船技术,就已经遥遥领先于几百年后,到了大航海时代,欧洲的造船技术了。
与之相对应的,自然更有制瓷业、造纸业、丝织业、印刷业以及金银器和玉器制作,等行业的高度发展,为两宋的海上贸易提供了足够必要的输出的商品。而在这些产品高度发展的背后,所致使的国家结构形式的转变,亦是无法避免的。从宏观上讲,宋高宗皇帝赵构的一段话,就很能说明问题。
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的记载,赵构就曾洋洋得意地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少宽民力耳”,这一现象,其实早已逾越了一个传统农业国家财政收入中,商业贸易税赋收入的比例了。也就是说,似乎我们已经可以,将南宋视作为繁荣的商业社会了。
待到元朝建立以后,这一趋势非但没有受到扼制,其实是获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元朝还在南海建立起霸权,把海外贸易置于朝廷的控制之下,获取暴利。在马可·波罗于十三世纪末,于中国归国后,曾记述俱兰的情况说,“蛮子商船前往该地贸易,获取大利。”这种海外贸易蓬勃发展的趋势,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能够扼制其发展步伐的。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当大明朝廷推出“禁海令”后,明代的私人海外走私贸易,便很快就大规模地发生,并迅速发展了起来。
三、农产品的高度商品化,迫切需要流向海外市场;
在宋元时期海外贸易空前繁荣的基础上,明朝建立伊始,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已经很高了。并出现了一些经济作物的集中产区,如如闽广的甘蔗果木,太湖流域的湖州、嘉兴、杭州等地的桑蚕,安徽、 浙江的茶,等等。谢肇淛在其《西吴杖乘》里称,蚕桑之事,“湖人尤以为先务,其生计所资, 视田几过之”,也就是说,从事蚕桑的收人,是要比种植水稻所获之利,要高出好多倍呢。
事实上,除了以上农产品高度商品化的区域以外,在大明朝的其他更为广阔的区域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仍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沿海地区的商品化农产品在国内的市场是极其有限的,迫切需要流向海外更为广阔的市场里去。
四、广泛的社会基础,赋予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在宋元时期海外贸易空前繁荣的基础上,还出现了一大批世代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团体,其中名头比较响亮的就有徽州海商、漳泉海商、潮惠海商、宁绍海商等等。自明初实行“海禁”政策以来,以他们唯主体的民间海外贸易商人,就一再试图去突破这一禁令,从事走私活动。在洪武至永乐年间,大量违禁下海的闽广海商,“或避罪遣,或苦饥寒,流落诸番与之杂处”,对此,明初的官军,“既不能怜情招抚”反而“更加迫害”,使得不少中国商人在海外建立据点,“恃其险远,以拒天威”。
另有自十四世纪以来,苏门答腊岛上的三佛齐帝国日趋衰弱,爪哇岛上 的满者伯夷帝国逐渐兴起,为中国海商在海外建立贸易据点创造了极好的时机,到十四世纪后半期的时候,三佛齐旧港已经渐被中国海商所据,并控制力马来海峡。由于巨大的利益驱使,不止世代生活在海边的海民、大商巨贾,就连一部分沿海的军政官员,也直接或间接地加入到走私贸易中来。他们利用其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或供应货物,或接济航海所需器具 和食物,或为之庇护,相依谋利。
随着走私贸易的发展, 沿海民众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民间把 走私看做是正大光明的事情, 走私海商在官府看来是犯人, 但在民间却 被视为英雄。如在漳州, “至一村, 约有万家, 寇回家, 皆云: ' 作客 回 ', 邻居皆来相贺, 又聚数千。”民间观念上的变化赋予了走私贸易道 德上的合法性, 使参与人的行为得到社会舆论上的支持。这在封建纲常 礼教严格控制人们思想的明朝, 简直可以说是一种突破。
五、朝廷通过“朝贡制度”垄断的海外贸易,形成的高额利润空间,成为民间海外走私贸易滋长的温床。
在大明王朝建立伊始,为了满足政治上的需要,朱元璋一手发出“禁海令”,又对朝廷的朝贡制度大力推广。朝贡制度中其实又包含了海外贸易的属性。故而专家们多称其为朝贡贸易。明朝设有市舶司,专门掌管其贸易。在外国使团来华“朝贡”的时候,一般又会有大批的商人随行,所携带除贡品外,亦有大量的其他货物。在贡品进贡朝廷以后,剩余的其他物品首先由官府选购其中的大宗商品,如香料等,其次剩余的则在朝廷的控制下进行“互市”。
其实流入到“互市”环节的商品,不止是在数量、还是种类上都是极为贫乏的。而被官府大批量选购的大宗商品,在获取暴利高价卖给商人后,再经由商人之手转卖到民间的时候,其价格的高昂,已经超出了大部分普通市民的购买能力了。其中巨大的利润空间,也必将诱使大批的商人铤而走险,积极投入到走私贸易中来。似乎这也正是走私贸易屡禁不止,最终迫使隆庆开海的最大的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