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即位。
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
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
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
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
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
在开封设置市易务。
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
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
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
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
规定以各路常平。
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
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
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2/10或3/10归还谷物或现钱。
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