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九八年,日本除了进一步加强配额交易外,还颁布了一项对中国商人的新法令,将长崎港口一年可供交易的船只数量由七十只增至八十只,而每只船只所需采购的日本商品总额为八千只,而这八千只里,就包含了两千只以上的各种颜色的商品。
1715年,《海舶互市新例》出台,对中国商人进行了更多的采购,将唐船的数量减少到了三十条,到了长崎,只需要一张通行证,就可以采购一百五十万斤的铜,六千贯的货物,包括绘画工具,伊万里烧,长崎纸张,一百一十贯的劳务费,剩下的一千四百七十七贯的货物,则是“唐人遣拾”的货物,包括鱼类、蔬菜、唐船的日常开销、预算,还有送给日本的“八朔之银”。
另外,它还特别规定,在2388贯的商品和其他商品中,必须以商品为主。除了六千贯的价格,唐船还有剩余的货物,可以和其他货物进行交易,但其他货物是不允许的。
自那以后,日本对中国输出货物构成的比重迅速增长,一直到幕布结束,都是在持续增长。为了保证这些东西的供应和运送,我们还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措施。
一是对产量的激励。为了增加鱼种的生产,1763年,为了增加鱼种的生产,幕 先后在九州、中国和东北三省派出了一批鱼种经营者,借钱给渔夫,增加了鱼种的捕捞数量,以便进一步加工和输出。
第二年,他就下达命令,要“嘉奖从事鲍鱼生产和处理的干海。”从18世纪中叶开始,中国的海产品越来越多,所以在1764年、1765年、1778年的时候,日本的海产品就被日本人用来购买海产品了。
一七八六年,由于国内的海参供应短缺,日本的将军还暂时从朝鲜进口了一万多公斤的海参,作为对中国的补充。
二是凸显了法律法规的权威。1754年颁布法令,为了紧急的出口,除了承包商以外,所有的海参和鲍鱼都被禁止销售,1765年则被禁止用于私人的食用和销售。
另外,运输这些东西的船只,都要写上“御用”两个大字。长崎的东西俱乐部和其他地方的东西收购公司,都必须在大门上挂上“长崎皇家东西俱乐部”的牌子,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实力。
1831年,清 再次明确规定,严禁日本人吃干海参、鲍鱼,并派出专人巡视九州沿海,以保证日本人吃干鲍鱼的安全。
三是对中国企业的纵容和逼迫。在实行“鱼虾”外销政策的初期,中国的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贸易途径也不宽广,因此,清商从海外购回鱼虾蟹,常常是赔本买卖。
《华夷变态》中记录了日本对金属制品出口的第一年,也就是1698年,中国商人对金属制品的收购,先是“南京三次与唐人合作”,然后是“从本地收购金属制品”。
再加上中国商旅在日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奉命购买外国铜矿”,在启程之前,他们已经向内务府提取了本钱,所以,他们对这批铜矿并不感兴趣。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将军采用了强迫出售的手段。为了不让他们在这里停留太久,也为了不让他们的船只空无一人,他们必须做出让步。
在开始外销之后,幕府还会借钱给中国商人,比如一八四一年,就借了一艘唐船四百五十五贯,作为外销的资金,可见对外销的急迫。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从一开始,幕 就对中清之间的鱼虾鱼鱼抱有很高的期望,在鱼虾鱼鱼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等方面都做了很大的战略性安排,其重要性更超过了当时仍然占据着出口榜首的铜矿。
但即使是这样的“战略货物”,也从一开始的一年里,就遭遇了严重的损失,并没有为日本创造任何经济利益。因此,在一段时间内,中国人不喜欢这些东西,但并未失去对其持续输出的自信。
从1757年起,日本就对海鲜进行了“定值段”,也就是对海鲜的价值进行了限定,出售给清商的人参,每公斤的价值是两个铜板五个铜板七个铜板,每公斤三个铜板三个铜牌,每公斤鲨鱼鳍,每公斤只有一个铜板。这个价格持续了大约一百年,直到最后一次世界大战结束,都没有改变过。
虽然损失惨重,但是长崎俱乐部却只是降低了采购成本,扩大了产量,损失的部分都是长崎俱乐部赔偿的,从来没有提价过,而且还说得很清楚,不管是中国还是荷兰,他们都只需要日本的铜矿,对什么干鱼盐之类的东西不感兴趣,所以长崎俱乐部必须做好赔钱的准备。
而且,从18世纪开始,日本对日本的“日货”贸易政策一直持续到日本的“日货”,这一事实也说明,日本的“日货”贸易并不是日本的主要目的。